(民发〔2005〕110号)
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将患精神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列入评残范围,民政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印发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发〔2004〕195号),明确了各类精神病的评定等级。为做好服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役移交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交接方式与时间
服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医疗期满后评定为1至6级残疾等级的(以下简称病残士兵),实行计划移交。部队将需移交安置的病残士兵名单逐级上报,每年6月底之前(2005年为8月10日之前,其他时限相应顺延)报总参谋部军务部。总参谋部军务部和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共同编制下达病残士兵年度移交安置计划。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军队各大单位军务部门要在接到移交计划20日内,将计划通知下达到病残士兵安置地和士兵所在旅、团级部队。安置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士兵所在部队军务部门接到计划通知20日内,要积极做好相关事项的沟通,并根据移交计划开展档案审查工作。人员交接安置工作应于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个别特殊情况可以推迟,但不得超过12月31日。
二、档案审查
病残士兵所在团级军务部门要对拟移交士兵的档案进行认真整理,确保档案材料真实、齐全,其中病情鉴定和评残材料应当符合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下发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规定。
安置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上级下达的移交计划后,应当积极做好接收准备工作,及时进行档案审查。档案审查应当在20日内完成。
档案材料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部队不予办理退役手续,地方不予接收安置,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人员交接
对经审查符合移交条件的病残士兵,安置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及时通知病残士兵所在旅、团级部队和监护人进行人员交接。部队接到通知后,应当在士兵监护人的协助下,为病残士兵办理退役手续,结算有关经费。部队要指派得力干部护送病残士兵到安置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并由部队、民政部门和士兵监护人共同办理移交接收安置手续。需要直接住院治疗的,有关精神病医院要派人参加交接,部队负责将病残士兵送到指定医院。病残士兵在移交前发生的问题由部队负责处理,移交后发生的问题由地方政府会同病残士兵监护人负责处理。
四、人员安置
病残士兵移交地方后,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享受抚恤优待,中央财政拨付的1至4级残疾建房补助经费,可一次性发给士兵监护人。
因病情严重需要住院治疗或独身一人无直系亲属照顾需要看护的病残士兵,送民政部门管理的精神病医院。监护人领取残疾抚恤金的,住院伙食费、服装费由监护人支付;监护人领取建房补助经费的,住院床位费由监护人支付。监护人如放弃领取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建房补助费等有关优抚安置经费,可将经费拨给精神病医院,用于病残士兵的有关住院费用。病残士兵的医疗保障按有关规定执行。
患精神病残疾士兵,地方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5至6级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发放相当于当地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标准的一次性经济补助。
五、要求
做好患精神病残疾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退役移交安置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是军地双方有关部门的共同责任。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各负其责,密切协作,认真做好病残士兵退役移交安置各环节的工作,把党和政府对病残士兵的关怀落到实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病残士兵及其监护人的思想工作,讲清有关政策、标准和要求,使其自觉服从组织安排。要严格依法办事,认真执行政策规定,严守纪律,严格把关,确保移交安置工作顺利完成。
武警部队服役期间患精神病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退役移交安置,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