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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发布时间:2014-07-03 09:38:53 点击数: 来源:
政联〔2013〕1号
关于印发《兰州市军人子女 教育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举育局、兰州新区教育科技文化局,各县(区)人武部,省市属各学校、各事业单位学枝、市管各民办学校: 现将兰州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兰州市教育局 兰州警备区政治部
兰州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和《甘肃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规定》,结合兰州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军人子女,是指部队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 第三条 兰州市成立军人子女教育优待领导小组,由兰州市人民政府分管教育的领导任组长,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和警备区政治部领导任副组长,市教育、双拥、警备区政治部和驻军师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有关人员为成员,警备区政抬部设立办公室,牵头驻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协调工作。定期召开会议,收集掌握驻地部队军人子女教育需求,积极会同同级人民政府,集中研究解决军人子女教育工作中的矛盾与问题,并督促抓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各项政策的具体落实。 各县(区)人武部负责协调本县(区)成立军人子女教育优待领导小组; 第四条 各县(区)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情况纳入双拥模范县(区)评选内容,纳入各类学校创先评优内容。市教育局、警备区政治部、各县(区)教育局、各人武部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军人子女各项优待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第五条 军人子女入中小学和辖区幼儿园,由军人所在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将子女上学(入园)需求于每年6月中旬汇总报至所在县(区)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协调办公室,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协调办公室收集汇总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于7月底前协调相关学校接收军人子女上学(入园)。 第六条 军人子女入中小学和公办幼儿园,免交国家和地方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可享受免费教科书,在农村寄宿制学校就读的可享受生活补助。
第二章职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学校应当依法对军人子女接受教育给予优待,认真履行职责,为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创造务件,提供保障。 第八条 市教育局会同警备区政治部,负责兰州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和甘肃省有关政策规定,会同警备区政治部细化和完善兰州市年人子女教育优待措施办法; (二)指导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的学习理解,督促抓好工作落实; (三)抓好兰州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研究解决政策执行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四)根据有关优待政策,细化中考军人子女降分录取标准和办法,并抓好落实; (五)协调做好军人子女高考招生录取工作; (六)协调组织、人事、民政部门,将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情况,纳入双拥模范县(区)评选、各类学校创先评优内容; (七)抓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武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学习有关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规定,指导各幼儿园和中小学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 (二)与当地人武部成立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矛盾与困难; (三)每学期开学前,对拟入学和转学的军人子女进行集中审查,指导有关幼儿园和中小学做好接收工作;审批零星军人子女转学事宜; (四)抓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各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院校要认真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主要职责是: (一)人在组织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的学习,制定本园(校)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 (二)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军人子女名单,每学期开学前按就近入学的原则,接收军人子女在本区内入园入学; (三)按照有关优待政策做好军人子女高考、中考招生录取工作; (四)加强与驻军部队协调联系,广泛开展双拥共建,推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深入发展; (五)抓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警备区政治部协调市教育局等有关部门,共同抓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和甘肃省有关政策规定,协商兰州市人民政府和教育局完善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措施办法; (二)指导各县(区)人武部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园(校),共同抓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落实; (三)指导辖区所属部队积极支援驻地学校建设,在学生军训、国防教育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四)调查了解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加强与兰州市人民政府及教育局的协调沟通,及时解决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五)协调兰州市招生部门和有关高校做好军人子女高考照顾录取工作; (六)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促进政策落实; (七)会同地方抓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各县(区)人武部牵头协调驻地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甘肃省和兰州市有关政策规定,协调驻她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驻军单位,共同制定完善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具体措施办法; (二)协调军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成立军人子女教育优待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做好军人子女教盲优待工作; (三)搞好优待政策的宣传教育,积极营造拥军优属、关心军人子女教育的良好氛围; (四)了解驻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加强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协调沟通;及时解决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五)定期对军人子女入学、转学情况进行了解汇总,协调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搞好审查、转学工作,积极做好军人子女入学工作; (六)协调驻地部队积极支援当地园(校)建设,在学生军训、国防教育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七)会同地方抓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学前教育
第十三条 军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采取入部队幼儿园和地方幼儿园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四条 军人子女入部队幼儿园,接照划区保障的原则,在军区级单位范围内就近免费入部队幼儿园;无隶属关系且无条件入本单位幼儿园的军人子女,由团以上单位出具证明,按就近就便的原则,经办园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后免费入友邻部队幼儿园,享受办园单位军人子女待遇。 第十五条 没有条件入部队幼儿园的军人子女,由户籍所在县(区)军人子女优待协调办公室就近就便优先安排到户籍所在辖区幼儿园;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优先入辖区幼儿园: (一)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二)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三)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四)因执行维稳、抢险、救灾等任务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被军以上单位通报表彰的军人的子女; (五)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 (六)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第十七条 无条件入部队或辖区幼儿园的军人子女,按军队有关规定,单位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第四章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作战部队、驻乡镇部队及普通军人子女义务教育,在驻地或户籍所在学区(片)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就近入学原则,在划定片区内安排学校就读。 第十九条 军人子女入小学、初级中学,符合下列务件之一的,可在驻她、户籍或父母原籍所在县(区)范围内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协调安排学校就读: (一)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二)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三)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四)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第五章高中(职业教育)
第二十条 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同等条件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经军人子女教育优待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按照当年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分录取; (二)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二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按照当年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分录取; 第二十二条 前款规定的军人子女降分录取,需凭军人所在基层部队证明和省军区或武警总队或其他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现役军人军官证原件等,经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三条 军人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变更等,其子女需要转学、借读的,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安排到与转出学校办学水平相当的普通高级中学就读;接收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和延误入学时间,不得收取国家和地方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军人子女可任选省内中等职业学校就读。毕业时,学校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第六章高等教育
第二十五条 军人子女高考成绩达到批次控制线未被录取的,经征求本人意见,由省级招生部门协调符合有关投档要求的省属高等学校调剂录取,有关高等学校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十六条 烈士子女,可以在高等学校投档分数线以下降 低20分投档。 第二十七条 军人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予优先录取: (一)平时荣立二等功或2次三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 (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 (三)在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 (四)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 (五)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 第二十八条 在省内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完成规定学业且成绩合格的军人子女,可以直接参加甘肃省统一组织的专升本考试,符含相关录取要求的,可升入本科阶段学习。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驻兰武装警察部队子女的教育优待,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所称三等功、二等功及以上奖励不含集体立功和集体荣誉称号。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边远艰苦地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岛屿,以及高风险;高危善岗位,具休标准按国人部发〔2006〕61号、解放军总后勤部后财〔2009〕1110号、后财〔2009〕1111号和后财〔2009〕1161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军人子女教育优待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兰州市教育局及兰州警备区政治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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