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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发布时间:2021-01-19 09:54:44 点击数: 来源: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驻兰部队现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符合随军条件,已经部队师(旅)以上政治机关审查批准办理随军手续的驻兰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置到兰州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区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中央、省属驻兰国有企业等单位的随军家属。 第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以各级政府为主导,与市场就业相结合。凡在本市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组织都有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政策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和责任。有用工需求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政府投资形成的公益性岗位也要优先安置随军家属。 第五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应本着分级负责、优先优待、就地就近的原则,坚持行政调配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实行指令性安排与双向选择、自谋职业等相结合的办法逐年安置。 第六条 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市编办、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政府国资委等部门和兰州警备区政治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七条 原为公务员(含参公人员)身份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随军家属安置。 (一)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随军前取得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身份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册在岗人员的随军家属,由市人社局会同编制部门拟定安置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安置到市、县区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每年计划安置20名左右(其中工勤人员不超过20%)。部队属事业单位编制人员由部队内部调剂安置。 (二)驻兰部队应积极鼓励支持符合条件随军家属参加市、县区组织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八条 原为企业职工的随军家属安置。 (一)随军前为企业职工身份的随军家属,由企业主管部门参照本人随军前从事工作情况,鼓励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安置就业。 (二)随军前为工人身份并具备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专业属本市紧缺工种的随军家属,可优先安置。 第九条 对有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愿望的随军家属,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鼓励扶持就业,按照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给予支持,使其尽快实现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 第十条 随军前为下岗失业或没有工作的随军家属,符合兰州市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由县区政府负责安置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落实公益性岗位有关政策。 第十一条 随军家属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县区政府不负责安置就业: (一)档案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置的; (三)军队干部已转业、退休、调离及自谋职业的,其随军家属不列入安置计划; (四)已经在本市就业的随军家属不列入就业安置计划; (五)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安置程序 (一)市人社局会同市编办每年提出安置人数和岗位要求,由市民政局、兰州警备区政治部协调驻兰部队分配安置名额。 (二)驻兰部队按照分配名额,将符合条件需要当年在本市调配安置的随军家属名单上报兰州警备区政治部,兰州警备区政治部审核汇总后,报送市人社局。 (三)市人社局对符合条件的纳入当年安置计划,协调相关单位落实安置岗位。 (四)市人社局将随军家属安置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下达安置任务。 第十三条 企业安置程序 (一)市政府国资委、市工信委与企业协商每年提出安置人数和岗位需求,由市民政局汇总后报送兰州警备区政治部。兰州警备区政治部协调驻兰部队分配安置名额。 (二)驻兰部队按照分配名额,将符合条件且本人申请安置到企业的随军家属档案及相关材料报送兰州警备区政治部,兰州警备区政治部审核汇总后,报送市民政局。 (三)市民政局将报送安置的随军家属名册、档案分别移交市政府国资委、市工信委进行资格审查。市政府国资委、市工信委对符合条件的纳入安置计划,协调相关企业接收安置。 第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程序 (一)各县区人社部门每年提出公益性岗位安置随军家属的人数和岗位要求,由县区民政局、人武部协调驻地部队分配安置名额。 (二)驻兰部队按照分配名额,将符合条件且本人愿意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随军家属名单,报送部队所在地人武部,当地人武部汇总后报送县区民政局。 (三)县区民政局协调县区人社局根据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及岗位设置情况,调配适合随军家属从事的公益性岗位,制定安置就业计划,上报县区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安置到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随军家属,用人单位接到安置任务后,应在1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随军家属应在接到安置通知后1个月内报到,逾期视为放弃安置资格。 第十六条 对符合《甘肃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10〕110号)的规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随军家属,各县区就业服务机构应提供免费的职业培训,组织培训合格者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合格后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优先推荐就业;对有求职需求的随军家属,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应在1年内至少提供1次免费职业指导和2次以上免费职业介绍服务。 第十七条 驻地偏远、缺乏社会就业依托的部队随军家属,应当充分挖掘内部安置潜力,通过开办营区服务网点等形式,进行安置,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对部队为安置随军家属开办的各类家属工厂及服务网点,税务部门在政策范围内,应使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兰州警备区政治部要加强对随军家属档案的审核工作。对发现档案中有伪造身份、学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职业资格或者其他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查证属实的,取消就业安置资格,个人档案直接退回原档案管理单位。已移交到地方政府安置部门的档案,经审查有以上弄虚作假行为的档案退回兰州警备区政治部,并由警备区政治部负责退回原档案管理单位。凡是发现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一律转交所在单位或部队,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纪律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九条 市、县区政府要把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具体措施和办法,并监督检查有关政策落实情况。驻兰各部队要主动配合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做好随军家属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教育和引导随军家属转变择业观念,提高劳动技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社、财政、民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县区民政局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军地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指导做好公益性岗位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工作。 兰州警备区政治部、各县区人武部负责协调驻兰部队分配安置名额、安置资格初审,做好军地之间的沟通联系工作。 市、县区人社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做好原为公务员(含参公人员)身份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随军家属安置和就业培训工作。 市政府国资委负责协调市属国有企业做好随军家属安置工作。 市工信委负责协调驻兰中央、省属企业和民营企业做好随军家属安置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随军家属就业技能培训资金。 工商、税务、教育、公安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凡有接收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变相拒绝接收安置随军家属,也不得收取任何接收费用。拒绝履行接收安置随军家属义务的单位,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者,对单位责任领导通报批评,并暂停办理人员招聘、调配手续,直至改正为止。 第二十二条 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成绩显著的县区人民政府和单位给予表彰。未完成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或落实随军家属社会保障不好的县区或单位,不得评为双拥模范城或拥军优属工作先进单位。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兰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兰政发〔2013〕153号)同时废止。 |